相关法律责任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资料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乐山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未采取如下水土保持措施的:
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将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
其他乐山水土保持方案措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